动态焦点:多期年报存虚假记载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ST新海收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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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海1月16日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6年至2018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6495.11万元。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至2019年连续4年财务指标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证监会认为,ST新海披露的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ST新海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磊、时任董事叶建彪、马崇基、时任监事张小刚涉嫌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任财务总监戴巍涉嫌违反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巍、徐磊、叶建彪、马崇基、张小刚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ST新海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财务总监奚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奚方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ST新海跨越新旧法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ST新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张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徐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马崇基、叶建彪、张小刚、奚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戴巍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张亦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张亦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关键词: ST新海 市场禁入 强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