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亮点!首部证券经纪业务规章出炉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券商经纪业务规章。

《办法》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等六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且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办法》,证券经纪业务被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并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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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并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办法》提到,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交易需求、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了解其产品结构、产品期限、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二是落实适当性要求。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三是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向中国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同时,《办法》优化了业务管理流程,并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对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进行核查,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并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交易场所报告;出租交易单元的,应按规定报告交易所,并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提出转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办法》还强化了内部合规风控,包括,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并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等。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要求,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证券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