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观点:泛海控股:收到执行裁定书 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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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11月17日公告,11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执406号《执行裁定书》。

前期,光大银行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泛海控股诉至武汉中院。后经武汉中院调解,武汉公司、泛海控股与光大银行达成调解协议,武汉中院出具了(2021)鄂0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3月1日,武汉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执4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汉公司和泛海控股履行(2021)鄂0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2022年11月10日,武汉中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的终本申请。法院裁定终结(2021)鄂0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关键词: 泛海控股 执行裁定书